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應於檢驗後七日內完成壓毀工作,並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表六)。檢驗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之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且應分別製作不合格容器及作廢容器清冊(如附表七)以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