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7條 經型式認可者,其型式認可書有下列記載事項之一變更者,應於變更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書;其有效期間與原型式認可書相同:一、地址。二、負責人。三、公司或商業名稱。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