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應實施認可品目,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得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評鑑合格後,增列認可品目,並換發登錄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登錄證書效期相同。登錄機構未依前項申請增列認可品目者,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後,應重新申請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