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二個月內,登錄機構得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登錄。依前項申請展延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評鑑合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