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可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