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14-2條 法規: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講習 第14-2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