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消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母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