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28條 法規:消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民力運用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