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
- 第25-2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
- 第25-3條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
- 第25-4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二、消防人員因…
- 第25-5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25-6條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
- 第25-7條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
- 第25-8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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