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17條 法規:消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災害搶救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