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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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