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母法 第11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送達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被優先使用事業),並以副本通知被優先使用事業之主管機關;其情況急迫時之通知及補發文書之程序,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