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46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第46條 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