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