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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10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0.7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CNS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1.6MPa以上。
五、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
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限。
六、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
但全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七、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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