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9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三章 避難逃生設備 ›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第179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三章 避難逃生設備 ›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第17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