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3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三章 避難逃生設備 › 第二節 避難器具 第173條 供緩降機或救助袋使用之支固器具及供懸吊型梯、滑杆或避難繩索使用之固定架,應使用符合CNS二四七三、四四三五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久性之材料,並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