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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5條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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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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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二、無人命危害之虞…
第3條
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二、進入爆竹煙火…
第4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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