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
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
(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