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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
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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