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救災識別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應檢具救災識別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