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民防團隊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民防總隊;在警察局設民防大隊,警察分局設民防中隊、分隊、小隊。前項民防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則;若干小隊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組成一中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