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其救災識別證: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二、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