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8條 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