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4條 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二、保密作為。三、狀況之處置。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