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左: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