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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8條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
- 第29條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二、涉嫌犯貪…
- 第30條停職人員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且其行政責任尚未構成法定免職情事者,應准予復職。停職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 第30-1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得先予復職人員,應以書面經由服務機關向原核定停職之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原核定停職之機關、學校受理前項申請…
- 第31條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 第33條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一、…
- 第34條辦理考績程序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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