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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8條
警械使用條例 第8條
法規:
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警察
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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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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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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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
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9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10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10-1條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
第10-2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第10-3條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第1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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