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10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