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1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