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四、概算編製與…
- 第18條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
- 第19條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三…
- 第20條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二、已奉核定案…
- 第21條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 第22條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
- 第23條本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總隊事務,並於總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 第24條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二、指揮監督…
- 第25條本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本大隊事務,並於大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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