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八、新聞發布事項。九、校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