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9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權責劃分 第19條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三、文稿綜核、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六、重要會議籌辦事項。七、本室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