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推廣教育班職掌如下:一、辦理員警在職進修教育班期訓練計畫、教學之實施與學生(員)考核、文康及課外活動實施事項。二、辦理在職員警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三、辦理各項警察專業研討或訓練。四、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