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7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學(員)生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及留校察看外,得相互抵銷。但不得塗銷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