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四、記大功。除前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足資表揚,經簽奉校長核定者,並得發給獎狀或獎品。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獎勵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