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時,得審酌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八、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