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4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獎懲時,得審酌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八、行為後之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