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6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