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3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