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1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1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