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3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