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救濟 第42條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