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一、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