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第7條 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傷病患,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其須轉診者,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醫院、診所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之傷病患,應登記送醫者及傷病患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