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