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規定者外,由警察機關處理:一、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二、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三、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