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第6條 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