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4-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當舖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