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9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9條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公司或商號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四、資本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