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34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